老板重签合同再约定试用期不妥
来源:金羊网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正常理解,此举不合理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林文花报道:工作了16年,重签合同还能不能约定试用期?昨天,本版引起关注,广州不少劳动法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此确无明文规定,但企业这种做法欠妥。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如果以前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约定试用期,在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还能不能再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确实没有明文谈到这一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能这样做。

  王步林说,试用期,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不熟悉的情况下的“试用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考察劳动者能力水平、劳动态度、身体状况等是否达到用工需要,而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企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等。对一名已经干了10多年的老员工,不应再存在这样的问题,也就不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基础。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正常的理解上,再约定试用期就不合理。

  “即使在合法的试用期内,企业也不能为所欲为。”昨天,在南方劳动网举办的一个劳动者免费劳动合同法培训上,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还指出,即使试用期,劳动者也不能随便被炒,用人单位要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而且不是口头上的主观理由,而要有量化指标,客观事实。

  有关专家表示,报道中的个案还要看具体情况,但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如果证明属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