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同意辞职员工反成被告
袁先生以前一直在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旅”)工作,2006年,双方又续签了至2016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7日,袁先生向单位提出辞职,当日公司老总在他的书面“辞职报告”上签字,要求公司“劳人部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之后,袁先生和西安国旅开始结算相关费用。结算期间,西安国旅将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违约赔偿,被驳回后又诉至西安市劳动仲裁委。
“同意辞职”还是“单方违约”
前不久,劳动仲裁结果下来了,裁定袁先生与西安国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袁先生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需要一次性给西安国旅支付违约金12.9万余元。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军毅认为:这起劳动纠纷的关键在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这很正常,公司老总也批字同意办理辞职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对袁先生辞职行为的认可,应该说并不存在单方违约。而裁决此案的西安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员张丽解释,这是仲裁委讨论后的裁决,如不服,可去法院上诉。
不服12.9万元赔付袁先生上诉
记者查看了当初袁先生与西安国旅签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合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面对巨额赔偿金,袁先生实在想不通:自己提出的辞职报告上,公司老总都签字同意了,自己咋成了“单方违约”?袁先生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此案将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