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此次修改集中于法律责任章节中的第35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三类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就可被免予支付额外的补偿金。但如果逾期仍不支付,赔偿金的比例则相应提高。
上述三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两倍以内赔偿金”的规定同时被删除。